在 Oracle 中,数据库对象的命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约定:
- 长度限制:数据库对象的名称最长可以达到 30 个字符。
- 有效字符:对象名称可以包含字母、数字和美元符号($)以及下划线(_)。但是,名称必须以字母开头。
- 大小写敏感:Oracle 默认情况下对对象名称是大小写敏感的,但是在不区分大小写(Case Insensitive)的数据库设置中,对象名称会被视为不区分大小写。
- 避免保留字:避免使用 Oracle 的保留字(例如,SELECT、TABLE、VIEW 等)作为对象名称,以免引起冲突和错误。
- 规范命名:最佳实践是使用有意义的、描述性强的名称来命名数据库对象,以便更容易理解和管理。
-
区分模式和对象:在使用模式(Schema)和对象名称时,可以使用点号(.)将它们分隔开,例如:
SCHEMA_NAME.TABLE_NAME
。
遵循这些命名规则和最佳实践能够确保数据库对象的名称清晰、易读,并且减少出现冲突或错误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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